(2017)渝0107民初1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地华与重庆联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地华,重庆联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783号原告:黄地华,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崔方鑫,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1-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1948XG。法定代表人:李宗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力凡,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地华诉被告重庆联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地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联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