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777号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9270C。法定代表人:陈立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法定代表人:刘刚亮,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南浦大桥南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931300562M。负责人:刘宏波。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65元,由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