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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晖诉被告北京金水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金水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452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水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玉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向晖诉被告北京金水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