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7880吴小军与缪华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军,缪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7880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军,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缪华章,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吴小军与被执行人缪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缪华章应归还吴小军借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缪华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小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缪华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12日,本院将缪华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小军未对本院的查控、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国 审 判 员  李 峰 代理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