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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秀梅与赵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梅,赵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65号原告:吕秀梅,女,现住扶余市。被告:赵剑峰,男,现住宁江区。原告吕秀梅诉被告赵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