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田恩贵、周志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恩贵,周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田恩贵,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个体户,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周志远,男,生于1945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恩贵与被执行人周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对方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