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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阿布都合力力与帕尔哈提·阿布都热合曼、迪力夏提·阿布都热合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合力力,迪力夏提,帕尔哈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632号原告:阿布都合力力,男,1977年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告:迪力夏提,男,1975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六团。被告:帕尔哈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六团。原告阿布都合力力与被告迪力夏提、帕尔哈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阿布都合力力在本院依法电话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布都合力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 克 旦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