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珠珠、刘进平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珠珠,刘进平,郭宗灯,郭某1,郭某2,XX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陈珠珠,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刘进平,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宗灯,男,1978年1月2日出,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某1,女,200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某2,男,200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XX民,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珠珠、刘进平、郭宗灯、郭某2、郭某2与被执行人XX民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1刑终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珠珠、刘进平、郭宗灯、郭某2、郭某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XX民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珠珠、刘进平、郭宗灯、郭某2、郭某2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民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XX民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XX民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XX民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XX民现拘押在监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XX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刑终371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