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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习彬,习龙根,吴美英,习成生,习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群玉路1号。负责人:刘敏,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习彬,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湖州村江边自然村21号。被执人习燕平,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湖州村江边自然村21号。被执行人习龙根,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美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习成生,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习云英,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习彬、习燕平、习成生、习云英、习龙根、吴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8日私下与被执行人习彬、习燕平、习成生、习云英、习龙根、吴美英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