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松与郭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郭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52号原告:王松,男,1998年5月3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郭清,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王松与被告郭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王松负担。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王敏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玉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