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松与郭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郭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52号原告:王松,男,1998年5月3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郭清,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王松与被告郭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王松负担。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王敏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玉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