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与黄琦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黄琦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856号原告: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何仁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志远,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畲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敏,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琦伟,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与被告黄琦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经历巷基督教堂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旭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