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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魏洁、吕姗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魏洁,吕姗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负责人:潘洪峰,职务行长被告:魏洁,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吕姗珊,女,汉族,1989年8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271号喜来登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徐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魏洁、吕姗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魏洁、吕姗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06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羊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