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希霞与赵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希霞,赵玉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353号申请人:张希霞,女,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被申请人:赵玉宝,男,生于1976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无牌叉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无牌叉车一辆。保全期限两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