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7执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友如、林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如,林友伟,魏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林友如,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林友伟,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魏华姬,曾用名魏华英,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友如与被执行人魏华姬、林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友如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7执2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文洁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