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伟胜、张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伟胜,张启发,包有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265号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陈立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航,男,系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包伟胜,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张启发,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包有俭,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伟胜、张启发、包有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包伟胜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祖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