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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2637号

田瑞花与宁学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瑞花,宁学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田瑞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宁学敏,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宁学敏的存款、收入20826.28元(其中本金20617.02元;执行费209.26元);二、被执行人宁学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裴 郁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丽菲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