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田瑞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宁学敏,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宁学敏的存款、收入20826.28元(其中本金20617.02元;执行费209.26元);二、被执行人宁学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裴 郁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丽菲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