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德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319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德隆缴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德隆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德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高德隆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