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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司救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宽善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6司救执5号救助申请人:孙宽善,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于家庄镇大道王家村。孙宽善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孙宽善在与被申请人蓬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承包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孙宽善年龄较大,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及长期药物治疗;××,家庭生活困难。蓬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执行标的一直未执行到位。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主要理由是生活困难;2、孙宽善身份证复印件;3、山东省蓬莱市小门家镇大道王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4、烟裁(1998)经字第71号仲裁书,证实案件裁决情况;5、息诉息访保证书一份,证实孙宽善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再上访。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18日,蓬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蓬莱市宏达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孙宽善的建筑队因无资质,挂靠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宏达水泥有限公司施工,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付工程款,孙宽善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烟台仲裁委员会1998年12月29日作出烟裁(1998)经字第71号仲裁,裁决蓬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孙宽善工程款417813.45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蓬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孙宽善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裁决书执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孙宽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