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鹏飞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鹏飞,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005号原告:谢鹏飞,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洋,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谢鹏飞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正被告送达地址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鹏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