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传俊,刘淑清,李明山,娄以国,李治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娄传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淑清,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明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娄以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治洪,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传俊、刘淑清、李明山、娄以国、李治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