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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新光与黄金水、陈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光,黄金水,陈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52号原告:黄新光,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黄金水,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喜新,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新光与被告黄金水、陈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黄新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金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新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新光负担。审 判 长  朱良回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