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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振林与周前兵拘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振林,周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彭振林,男,1965年4月7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6504071331,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杨市办事处佘口村五组。被执行人:周前兵,男,1973年9月13日,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730913133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彭埠村十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前兵拘留一案中,已完成拘留,被执行人周前兵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潜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