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蔡清国与林志国、张榕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国,张榕珍,宋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2335号被执行人:林志国,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张榕珍,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宋佩杰,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蔡清国与被执行人林志国、张榕珍、宋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志国、张榕珍、宋佩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志国、张榕珍、宋佩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