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5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刘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纳。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某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照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