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5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刘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纳。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某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照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