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丹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吕丹,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XX,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丹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迁出被执行人XX占有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吕丹。申请执行人吕丹申请撤回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三、四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