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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陈新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陈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陈新昌,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新昌的粤珠交罚〔2016〕08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1万元罚款一案。本院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2日在珠海机场二楼出发大厅门口前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使用粤C×××××号牌小型轿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粤珠交罚〔2016〕08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粤珠交罚〔2016〕08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告送达粤珠交催告〔2017〕00015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8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1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林业森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