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占孝与杜恒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占孝,杜恒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003号原告:何占孝,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香贞,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原告妻子。被告:杜恒全,男,1983年3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何占孝诉被告杜恒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何占孝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