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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牛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牛桂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5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50776D。负责人:孙启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桂芝,女,194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城贸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桂芝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被上诉人牛桂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牛桂芝的诉讼请求或发还;2、上诉费由牛桂芝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按照镇平县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全额支付牛桂芝,已履行了赔偿义务,现牛桂芝再次起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牛桂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牛桂芝要求支付大量购买护理垫、卫生纸、纸尿裤金额30011.8元,该项金额明显过高,不具有合理性。牛桂芝辩称:该花费合理,一审已经计算过大概每天67块多元,护理费也是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关于鉴定我们申请过但法院没法鉴定,我们也要求上诉人派人见证日常护理,现在用的多是因为受害人现在已经可以活动,进食较多,但因体重过大护理难度大,我们也有视频资料可以提供。牛桂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赔偿牛桂芝后续治疗费、三年的护理费、护理用品费用等共计80016.58元。2、诉讼费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3日9时,南阳供电公司的驾驶员段栓成驾驶南阳供电公司所有的豫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12国道镇平境内1069km+800m处,与同向行驶的梁珍义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相撞,造成梁珍义和牛桂芝受伤。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段栓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珍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牛桂芝无责任。牛桂芝诉至法院,要求南阳供电公司赔偿损失。2012年2月28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阳供电公司、梁珍义及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牛桂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护理依赖费、残疾护理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526991.89元。2016年8月16日牛桂芝因病情加重再次在镇平县中医院入院治疗,共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7953.73元、门诊费154.5元,依据医嘱购买外购药5848元,合计牛桂芝支付医疗费13956.23元。购买医用护垫、卫生纸、纸尿裤、一次性医用床单等支付30011.8元(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牛桂芝提交了400元的交通费票据。因牛桂芝系病情复发病情较重,且牛桂芝体重较大、大小便失禁,医院医嘱牛桂芝在住院期间陪护三人。另查明,牛桂芝属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三级伤残,且牛桂芝左侧肢体偏瘫,出院后仍需护理,护理级别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因牛桂芝年龄较大,故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暂定护理依赖期限为五年。另查明,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32.92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57元/年。一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南阳供电公司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桂芝无责任,因此牛桂芝要求南阳供电公司支付牛桂芝继续治疗期间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牛桂芝住院20天,其实际损失为:1、医疗费13956.23元。2、牛桂芝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20天,即600元。3、牛桂芝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20天,即600元。4、护理费,原审法院在(2011)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牛桂芝5年内按一人计算的护理依赖费用,而牛桂芝本次住院期间的住院医嘱显示,牛桂芝住院期间为三人陪护,故南阳供电公司仍应支付牛桂芝在住院期间两人的陪护费用。2017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57元/年标准计算,即牛桂芝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为33857元/年÷365天/年×20天×2=3710.36元。而本案牛桂芝仅要求3382.36元,应予准许。5、牛桂芝购买护理垫、卫生纸、纸尿裤、一次性医用床单的费用30011.8元。6、交通费,因牛桂芝居住地与住院地较近,牛桂芝要求南阳供电公司支付400元交通费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200元。7、护理依赖费,因牛桂芝经鉴定出院后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根据牛桂芝目前的身体状况,南阳供电公司仍应继续支付护理依赖费用,原审法院酌定牛桂芝护理依赖期为三年。因牛桂芝在城镇居住,故牛桂芝护理依赖费应计算为27232.92元/年×3×80%=65359元。以上合计牛桂芝的损失为114109.39元。因南阳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南阳供电公司应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牛桂芝损失114109.39元×70%=79876.57元。南阳供电公司辩称牛桂芝本次的医疗费用中含有牛桂芝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牛桂芝购买摇身器、纸尿裤、卫生纸、护理垫,原审法院认为南阳供电公司虽认为牛桂芝的医疗费中含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但南阳供电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出文证审查的申请,且未提供相关证据,牛桂芝系××人,生活高度不能自理,因此支付购买纸尿裤、卫生纸、护理垫等费用均系牛桂芝治疗伤病必要的支出,同时日常护理用品的开支不在评估范围之内,南阳供电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牛桂芝虚开该项费用支出的有效证据,因此南阳供电公司上述辩称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牛桂芝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费应由牛桂芝、南阳供电公司合理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桂芝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依赖费等共计7987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牛桂芝负担50元,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负担1750元。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中,牛桂芝因与南阳供电公司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次诉讼是就继续治疗及护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诉讼,故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而牛桂芝购买纸尿裤、卫生纸、护理垫等费用均系治疗伤病必要的支出,同时日常护理用品的开支不在可评估鉴定范围之内,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费用存在虚开的可能,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