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4行初82号原告刘长春,女,193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保平,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平华,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法定代表人盛继亮,区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长春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向尤华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