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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忠彬、马忠林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彬,马忠林,马存银,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初196号原告马忠彬,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马忠林,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马存银,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马忠林、马存银委托代理人为马忠彬,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许勤,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彬、马忠林、马存银诉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冀政复决[2017]2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原告,现原告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彬、马忠林、马存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