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雅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杨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雅,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杨浦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406号原告:汤雅,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杨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蒋晓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雅与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杨浦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汤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