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恢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恢91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行政非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6)鲁1102执1584号案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后,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将30000.00欠款付清,并缴纳了执行费550.0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2015)东行执审字第118号其他行政非议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