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艳、张晓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张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沟里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晓金,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沟里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8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晓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金在有关金融单位帐户存款3711元/年,执行费50元。本裁定���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