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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艳、张晓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张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沟里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晓金,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沟里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8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晓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金在有关金融单位帐户存款3711元/年,执行费50元。本裁定���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