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奇豪与李秀美、何开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奇豪,李秀美,何开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6014号原告:宋奇豪,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李秀美,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何开轩,男,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宋奇豪诉被告李秀美、何开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奇豪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新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