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子琴与白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琴,白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琴,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白裕斌,男,生于1973年1月1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刘子琴与白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院。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