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武汉坤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武汉坤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928号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4层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349883。法定代表人:许启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被告:武汉坤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十字岭岭南路3号(环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945039666。法定代表人:彭友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涛,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驾校教练,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坤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世民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