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审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刘晓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刘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48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OU511718。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昆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被执行人刘晓龙,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对刘晓龙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1-10008022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龙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提出申请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该强制执行案件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平 安审判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武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