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朱靖龙、许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靖龙,许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53号执行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靖龙,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生,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许洪平,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海州区。案由:盗窃罪关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朱靖龙、许洪平盗窃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明忠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