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对赵传武、宋洋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赵传武,宋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149号申请人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颖,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赵传武,男,汉族,住西丰县。被申请人宋洋,男,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经审查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申请人梨树轩峪种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