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曲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夏冬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洪亮,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13864元,执行费155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鼎极大院1,2号综合楼102室和位于西夏区万达广场二期A区4号住宅楼2单元703号房屋的产权产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