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雷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雷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534号原告:曾某,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王鲁青,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特别授权。被告:雷某,女,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曾某与被告雷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赵伟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