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张振启,王爱玲,王桂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4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江心静,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四军,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安斌,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校职工,住山东省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住所地:嘉祥县武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立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钦,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原审被告:张振启,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审被告:王爱玲,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审被告:王桂杰,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上诉人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及原审被告张振启、王爱玲、王桂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送达开庭传票的程序违法,且上诉人不认可原审被告王桂杰提供的《收入证明》上面上诉人的印章真实性,但因其未参加原审庭审程序,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传宝审判员 崔 英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仙金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