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少记与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记,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8行初49号-1原告:董少记,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伊川县新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克义委托代理人:郭龙刚,伊川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董少记诉被告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可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应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协议,该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洛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第四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被告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洁审 判 员 马 燕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东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