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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慧敏与刘福来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敏,刘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王慧敏,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刘福来,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慧敏与被执行人刘福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王慧敏与被执行人刘福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刘福来已按和解协议交付租金并腾空两间门面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豫152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