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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督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国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国松,张立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2524民督50号申请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赵成云,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燕,系该联社清收办员工。被申请人:何国松,男,1981年10月3日生,彝族,农民,家住云南省建水县。被申请人:张立华,女,系何国松之妻,1985年4月20日生,汉��,籍贯云南文山,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何国松、张立华向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坝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何国松、张立华截止2017年8月20日欠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现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国松、张立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00000元。申请费770元,由被申请人何国松、张立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得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丹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