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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包广虎与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广虎,唐运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3250号原告:包广虎,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运动,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包广虎与被告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广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运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广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5500元,合计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被告唐运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1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数次催要未果。被告唐运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被告唐运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应有的诉讼权利,对证据的事实视为默认。对原告包广虎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2015年9月28日及2017年1月23日,被告唐运动分别向原告包广虎借款人民币12500元和2000元,合计145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唐运动向原告包广虎借款人民币14500元,有原告持有的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拖欠不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500元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唐运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享有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包广虎要求被告唐运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运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广虎借款人民币本金14500元;二、驳回原告包广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唐运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马文学人民陪审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应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