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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卫华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176号原审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沙洋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卫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鄂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卫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卫华犯信用卡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水 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