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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葛高峰,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高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葛高峰的财产进行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