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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诗交与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璋塘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交,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璋塘村委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01号原告:刘诗交,男,194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香,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璋塘村委会,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璋塘村。法人代表:梁小勇,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礼繁,男,55岁,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交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璋塘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诗交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诗交负担。审 判 长  徐 瑾人民陪审员  杨慧芝人民陪审员  梁昌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胡正民书 记 员  胡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