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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08号、00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凌卫东、李开能与龚学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卫东,李开能,龚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08号、00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卫东,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开能,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龚学章,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凌卫东、李开能诉龚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查明:李开能与龚学章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凌卫东与龚学章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龚学章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龚学章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镇区**组**街**号房屋一栋。湖北添才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5日对该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但三次均流拍。该公司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267444.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学章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镇区**组**街**号房屋按267444.4元价格各半抵偿给凌卫东、李开能两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龚学章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凌卫东、李开能对本院在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20号、00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